高速路收费违规现象比比皆是
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可现实生活中,许多公路收费站点密度大大突破这一限度。陕西丹凤境内的312国道收费59.7公里设置三个收费站,其密度相当于国家法律规定标准的三倍,比高速公路收费还要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然而超限收费者比比皆是。华北高速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对外公告牌上标明,收费年限为30年。京津塘高速难道属于中西部地区?京通高速从1995年底开通到2027年收费止,要收32年。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二级公路不得收费(除国家规定的中西部一些二级公路),可至今一些禁收通行费的二级公路仍未停止收费,甚至有的从二级公路升级为一级公路,接着收费。综合来看,我国收费公路政策目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不清晰,政府未通过增加投资以更多体现公路公共产品的特性,人民群众不满意。二是收费混乱缺乏有效监管。不该收费的收费,收费期满了仍然继续收费,收费标准远远高于投资等等,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加大了社会的通行成本和负担,也不利于树立公路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高速路堵车“免费放行” 地方尝试修法提高服务质量
公路收费管理往往以地方性标准为主,除了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各省也纷纷制定地方性的收费管理条例。江苏省关于高速路收费的缓堵举措可谓是开创全国先河。2010年9月修改并于当年11月实施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此外,节日期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还向全省各主要通道收费站派出多个“保畅通”督查督导组和驻点工作组,严格执行该省高速公路条例中有关收费站车辆排队超过200米即免费放行的规定,有效避免了收费站车辆积压拥堵。江苏之举在全国引起一片赞声。据了解,四川也有意借鉴江苏做法,拟调研高速公路遇堵实施免费放行。2010年11月,四川省公安厅向省法制办提交《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针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前的缓堵明确规定,收费站前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1公里,应该免费放行。予以免费放行的两种情况,一是因收费站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平均20台以上车辆待交费;二是已开足收费道口,但待交费车辆仍排队均超过1公里。当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时,收费站均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让人叫好的还有上海市的做法,上海建设交通委发布公告:从今年5月10日起,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据测算,调整后,一般私家车每年需要缴纳的通行费将从1800元减少到900元。以上种种作法,得到了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的高度认可。他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2004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做相应的修改。如江苏、四川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是利于百姓的,非常值得鼓励和借鉴。行政性的规定应该有个期限,对不合时宜的红头文件、法规、条例等有必要进行重审修改。国家在修改法规条例时也可以借鉴地方上已经实行的好经验。
高速公路收费监督缺失 专家呼吁出台《收费管理法》
“当前我国收费矛盾渐多,要通过法治渠道来解决。关于高速路收费,最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来规范。目前税收已经非常规范,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整个收费还没有法律支撑,也应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使包括土地使用费,高速收费等各种收费,有个统一的收费依据。”姜明安说。高速路违规收费的乱象一直存在,且有恃无恐。姜明安分析原因有二:“其一,我国现在没有统一的收费法,收费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级别比较低。目前一种普遍现象是费比税高,费因不受法律规范,不受人大监督。高速路收费已被公认为一个暴利行业,要想规范收费也要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在有些地方,公路收费如土地财政一样,把道路收费作为当地的财政来源之一。其二就是监管力度不够或缺失。按规定高速路收费还贷结束之后应该停止收费,可是有关部门不管不问,任其广收多收。尽管撤销收费站之后,许多收费人员的就业去向是有关部门的一个头痛难题,但这不应成为收费站继续存在的理由。”“目前,政府有些部门对高速公路企业无监督或监督缺失。行政不作为无人问责,对监督机构失职也形不成威慑。”要解决这些问题,姜明安指出,“要制定专门法律,对收费条件、极限、标准、监督等用法律来规范。同时要加强对监管机构监督缺失的追责制。”“目前使用的收费管理条例是法规,国务院条例要高于地方性条例,但条例从地位上低于法律。理论上,地方条例应服务于全国条例,有的地方出于地方保护,执行的一般是地方性条例。”姜明安进一步指出,“我国缺少违法违宪的审查制度,国外如有违法或违宪,就可以撤销。我国法院没有权力审查法律或文件,法院不准审查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如法规,法律,红头文件,即使不合理或违背上位法,法院无权审查,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
收费管理要实现信息公开公众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高速路收费问题,虽然是公路管理部门征收,但收费标准和收费权限是价格部门去审查和核定,如果超期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应该由价格管理部门来查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关于高速路的乱收费,媒体监督和舆论介入会起到较好效果,在监督过程中去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从而防止收费违法问题。”“要想监督有效,就要实现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结合,这是目前能考虑到的最好的方法。”马怀德指出,“规范收费有两个相对有效的途径,一方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要求相关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提供所批准核定的收费标准,这样可以从社会公众和舆论角度进行有效监督。过去我们面对违规,随意收费,束手无策,主要是因为信息获取难,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问题。如果通过信息公开方式,那些违规表现就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审计部门应对高速路收费利用情况进行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违规收费单位进行定期查处。”马怀德表示,按国家《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制定,但不能与国家的行政法规相违背。如果有违上位法,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审查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
公路收费乱象要从源头治理 还路桥以“公益”
“交通运输部近期将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联合部署收费公路的专项清理工作。”今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会上表示。据了解,2010年全系统查处公路“三乱”案件225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166人。“我国要对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开展专项清理。坚决撤销违规设置、收费期满、站点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冯正霖表示,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加强执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从制度层面预防执法权力滥用。对此,有网民建议说,“现在中国财政收入连年攀高,政府应购回路桥收费权,以此降低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要比"专项清理"和"约谈物价"更给力。”“加大中央财政投入,让路桥建设回归公益性。”还有网民认为,我国的路桥建设必须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回到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道路上来,让政府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职责,逐渐摆脱对贷款和经营性公路的依赖,还路桥以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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