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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成熟 国外汽车有无“三包”?

  如果要借鉴国外经验,汽车“三包”不一定非要有,但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像美国、日本、欧盟等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

  美国:维修超过四次可无条件退款

  柠檬是一种又酸又涩的水果,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汽车时,就如同吃了一个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因此美国人把买来的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称为“柠檬车”,由此出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则称为“柠檬法”。“柠檬法”是美国各州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以加州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000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汽车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欧盟:无“三包”,但有两年质量担保期

  欧盟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的“三包”法案。目前在欧盟适用的主要是《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根据这一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强制的最短质量担保期为两年。若产品与销售商的允诺不相符,或销售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销售商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为享受这一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消费者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的两个月内通知产品销售商。

  日本:无“三包”,协会可迅速解决纠纷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但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

  国外召回制度成熟

  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日本是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欧盟是20世纪90年代各国根据欧盟颁布的92/59/EEC条例,制定了汽车召回制度各项相关法规。

  记者观察

  纵观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都没有出台正式的强制性的汽车“三包”政策和法规。但实质上,他们就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类型的法规,已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近年来无论任何汽车品牌,在欧美一旦被发现存在缺陷或者故障而未能及时召回解决,都将面临政府和消费者的强大压力,甚至被告上法庭,在金钱方面和品牌形象上,付出巨大的代价。个别企业甚至元气大伤,一蹶不振。

  由此可见,只有面对足够的阻吓力度,才会令企业真正重视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快报 作者:佚名
文章关键词: 召回制度 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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