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早在6年多以前就写进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据此可知:一是二级公路不得收费是法定原则;二是东部地区的所有二级公路,不论政府还贷路还是经营性公路,一律不得收费;三是作为例外,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如满足“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且“经依法批准”等条件,可以过渡性收费。
令人吃惊的是,在此后数年中,上述规定几乎沦为一纸空文。且不说中西部地区,就是东部地区的一些省份,也全然没拿“二级公路不得收费”当回事。以浙江、广东为例,资料显示,直至2009年,它们的二级公路仍在继续收费;现在“已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17个省”中,是否包括这两个东部省份在内,我们也不得而知。
更让人不解的是,这种公然的违法收费不仅没有受到追究,相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2009年制订的《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中,竟然出现了这样的表述:“从2009年起到2012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比,不仅把终止东部地区二级公路收费的时间压后了整整8年,而且还将取消收费的范围限定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轻轻放过了“经营性二级公路”……
“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快12年了。可是,在取消二级公路收费这个问题上,我们除了做到“有法可依”之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吗?难道,6年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本不算数?在津津乐道“已经在17个省全部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同时,有关部门是否还应该反思一下,在物价飞涨的当下,如何让“二级公路不得收费”的规定尽快从“纸面”落到“地面”,取消所有违法的二级公路收费,以降低物流成本,让老百姓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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