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各类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设施要求,具体见《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4)。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5)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商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商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生产客车底盘准入的,应当符合《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6)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二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2.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3. 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4. 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
5.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6.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
附件1:
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附件3:
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货车驾驶室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
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
附件5: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 本表中内容不含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申请企业如有下属企业,每个下属企业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与商用车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
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
(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序号 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m 2 )
所有权关系
(自有、租用等)
备注
(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用 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量程、精度等) 检定日期
/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程序软件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附件6: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
说明:
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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