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获悉,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哈尔滨市将实行新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与现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在新车落户、车辆定期监测、车辆抽检、管理“黄标车”等四方面管理程度明显加强。其中,对于明年1月1日起落户的新车,要求必须满足国IV标准,比现有的国III标准有所提高。
据市环保局副局长刘子靖介绍,截至今年9月末,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0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呈逐年加重趋势。现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中管理措施、监控手段、处罚力度、部门协调等明显滞后,而新颁布的《条例》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车注册
哈尔滨市于2008年8月1日起对新车注册登记环节开始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拟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新车注册执行国Ⅳ标准。对于外地车落户本市,新《条例》规定,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污染监测
以前的规定是未参加年检而且尾气排放不达标,才进行行政处罚。新《条例》规定,只要是未按期参加尾气检测就处罚,而且罚款额度随未参检次数递增,处罚金额为300元至3000元。
●车辆抽测
新《条例》规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可以在停放地对在用车的合格标志和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可以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将其车辆牌号在媒体上公布,并予以告知;也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行路面执法,对行驶中的冒黑烟车辆进行监督抽检。
●管理黄标车
新《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提出对“黄标车”限制行驶时间、区域的交通管制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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