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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8月1日起实施

  7月22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治超规章,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四种形式认定为超限超载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单轴承重超过10吨(不含);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拒绝称重可量方测算

  《规定》明确,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源头单位违规最高罚一万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规定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10000元的罚款。

  严禁执法人员光收费不卸载

  《规定》还明确了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四种情形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将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阻挠、拒绝检查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治超“规定”,河北省相关部门将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使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详细内容,一线治超人员需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此外,2010年河北省将加快治超站点和治超信息监控网络建设,尽早实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治超站点格局,实现Ⅰ类治超检测站与省联网,并与全国治超办实现数据对接。

来源:定州热线 作者:
文章关键词: 河北 超限 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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