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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重拳整治汽车召回 加大处罚力度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在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守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的,最高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就在《征求意见稿》刚发布没多久,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看到,日前,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召回部分采用三菱缺陷底盘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

  据了解,继丰田汽车今年年初的大规模召回事件后,通用、克莱斯勒、三菱、本田、铃木等车企纷纷在华采取召回行动。10年上半年,国内汽车市场已经发生了34起汽车召回事件,仅6月就发生7起。《征求意见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

  要求变严 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对于《征求意见稿》以及近期频发的召回事件,国内大部分车企均表示,加大力度规范汽车召回制度实属利好,不仅能够规范整个汽车领域的竞争局面,而且促使企业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来看待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相关修改意见,我个人认为很好。一方面,能够让企业更加负责任;另一方面,逼着整车企业去改善产品质量管理,对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结构进行升级。”陕西重汽市场总监刘科强说道。

  但是也有部分整车厂家表示出不同的意见,“如今每个整车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管控都很严格,这是企业生存的重中之重。如果不重视产品质量,将无法向用户交代,损失的将是市场和客户资源。如今用户都很聪明,而且很多大客户都是民营企业,如果产品质量不好是无法获得认可。”国内某知名重卡企业相关负责人认为:“整车企业制定的标准,有时候甚至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中通客车企业管理部副部长李笃生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可以促使企业完善产品质量管理,最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随着市场法规体系越来越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加大处罚 强化震慑作用
   
  据悉,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专家表示,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新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及其经营者,将加大处罚力度。
   
  可以看出,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及其经营者,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出了问题先找质检总局“公关”,交点象征性罚款后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不管是提高罚款,还是出台更多处罚的措施,我们都会遵循这部分规定。重型卡车作为用于公路运输的生产工具,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处罚力度加大的举措是应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理应负起责任。”某知名重卡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厂家是希望规定越严格越好,对我们企业来说越有好处。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小型生产厂家希望整个市场越混乱越好,这样能够混口饭吃,而政策规定越严厉,越有利于国内主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从政策本身考虑,对于未能尽到召回义务的企业,处罚力度加大,对企业的心理威慑作用比较强,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生产者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中国重汽某相关人士说道。

来源:凤凰网 作者:
文章关键词: 汽车召回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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