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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出台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宜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补贴范围包括: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 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 w w. vecc-mep.org.cn)。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为: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元。

来源:宜春新闻网 作者:吴剑
文章关键词: 以旧换新 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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