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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专家为货车车主答疑解惑

  3年前,河北固安的刘先生花了6万多元买了一辆货车,用于长途货运。3年来修修补补,小毛病不断。最近,他听说国家要对货车实行召回了,不知道自己这辆旧车是否属于召回范围内。很多像刘先生这样的货车车主对于召回也存在很多疑问,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有关专家,就车主对货车召回存在的种种疑虑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解答。

  10年内在用车都在召回范围

  【背景】信息备案是召回的基础。据了解,由于行业自身实际,很多企业在获取车主的基本信息方面尚有难度。截止到目前,完成信息备案的只有几百家。

  ●河北刘先生:听说从9月1日起货车实施召回,而我的车是在3年前买的,车子不是今年9月以后生产的,不知道是否属于召回范围内?我的车应该在哪里进行备案?

  专家: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也就是说,10年之内在路上正常行驶的货车,都应该在召回范围内。

  由于货车频繁更换车主,有些车辆与企业失去联系。因此,车主应该主动配合货车厂家、经销商,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及车辆的基本信息告知厂家并做备案,以便将来一旦发生召回及时联系。

  ●某货车企业:货车信息备案只包括整车和底盘厂两部分,是不是举升臂、高压油管等主要零部件供应商的信息也要备案?

  专家:货车与轿车不同,货车零部件供应商太多了,根据《规定》和《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只把底盘和整车的供应商信息提供备案就可以了。

  ●陕西韩先生:我的卡车是子公司制造的,而合格证的发放是总公司的名义,那么备案应该是子公司还是总公司?

  专家:判断制造商时,是以合格证上的名称为准,如果合格证是以总公司名义颁发的,那么总公司就要备案;如果既有总公司合格证,也有子公司的合格证,那么总公司、子公司都要同时备案。车主备案应该与合格证上注明的制造商联系。

  目前只限于整车召回

  【背景】货车和轿车是完全不同类别的两种汽车,其管理方式、信息收集、产品调查、风险评估等都不同,不能完全按照轿车的召回模式去管理货车。在这个摸索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那就需要按照产品的特点、行业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某货车企业:如果是底盘的缺陷原因造成召回,责任应该是底盘厂还是整车企业?由于底盘厂实力强,规模较小的改装企业担心在责任认定上处于弱势。

  专家:责任是整车企业。底盘只是零部件供应商,不是召回责任的主体。目前我国汽车召回只限于整车召回,还没有对零部件实施召回。美国等国家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汽车零部件召回事件发生,随着中国汽车召回体系的逐步完善,零部件召回会逐步实现的。

  改装厂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应该相信政府部门的公正鉴定。另外,改装厂具有信息优势,可以追溯到底盘厂。如果经过调查确实是底盘厂的问题,经济损失可以由底盘厂承担。

  ●山西王女士:目前超载超限盛行,汽车一旦发生问题,车主超载使用与产品设计缺陷很难认定清楚,怎么能够保证责任认定的公正公平?会不会出现明明是设计缺陷而推卸到车主超载使用上?

  专家:货车超载超限确实存在,但是也不能出现问题全部归结于车辆使用本身。超载和汽车设计问题都不会影响缺陷调查的。缺陷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专家参与研究和调查,厂家参与,必要时由中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拥有庞大的专家库,相信超载与设计缺陷是完全能够鉴别清楚的。

  ●某运输公司:货车作为营运车辆、生产资料,一旦召回,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由谁来承担?

  专家:也许货车车主没时间去配合事故的调查,因为货车车主从事运输生意,每天的收入很可观。他们是否舍得用经营的时间去更换零部件、修理车辆,这都是会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此外,根据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售后服务不能完全代替召回

  【背景】售后服务与召回有本质区别,前者是针对个例维修,而后者是批量缺陷问题的消除。

  ●青海苏女士:货车有售后服务,比如一辆车坏了,正常情况下到4S店也能够给免费维修、更换,这算不算是一种召回行为?

  专家:不算。召回解决的是某一批次中的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它必须是缺陷的汽车才启动召回,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的原则包括3方面: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汽车必须具备以上3点才能实施召回。

  而个别车辆发生问题,免费维修、更换,只是企业一种售后服务行为。

  ●河南王先生:如果形不成批次投诉,是不是就不能启动召回?

  专家:不是。缺陷产品召回启动原则是通过批次投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获得缺陷信息主要是通过批量投诉。但是,还可以通过介入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分析调查,也可能从中发现产品设计缺陷,责令制造商召回。

  货车召回需要广泛宣传

  【背景】轿车是一个价格较高的消费品,车主文化水平比较高、获取召回信息的途径多,而且车主和车的使用者是合二为一的,对车使用上比较注意。而货车则是营运工具,很多车辆的车主和使用者是分离的,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的暴露和反映,这样会影响缺陷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反馈。

  ●北京孙先生:如何让车主最快时间内获得货车召回信息?

  专家:这也是困扰货车召回的一个难题,货车属于营运车辆,其活动范围遍及全国,这是导致有关部门搜集不到一些问题投诉,发现批次投诉问题困难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宣传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可以让更多的货车消费者知道国家有国家质检总局这样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召回的工作,鼓励他们遇到问题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投诉,反映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还可以在一些地区、针对这些特殊的群体广泛的、有针对性的散发一些小册子,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如果货车用户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投诉,联系方式分别为:热线电话010-59799616、010-65537365,网站www.dpac.gov.cn或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王辉
文章关键词: 货车召回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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