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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 轻型汽车须贴油耗标识

  8月6日,工信部正式对外公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能够燃烧汽油或者柴油的乘用车与轻型商用车,都必须张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届时,消费者在购车时便可以对车辆在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一目了然,以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使车企开发节能车辆的积极性。

  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在中国市场销售,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的车辆,都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而该标注将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在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据了解,将采用模拟试验工况,分市区、市郊两部分,分别模拟车辆在城市市区道路和市区以外其它典型道路条件下的行驶状态,通过测量车辆在上述道路模拟循环下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计算得出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消耗量。

  《规定》要求,《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而在标识上,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届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小戈
文章关键词: 轻型商用车 油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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