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该规定要求所有在中国销售生产的乘用车与轻卡,都必需经过统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测试,同时在车身清楚标明实际能耗,以供消费者参考。
覆盖乘用车与轻卡
此次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据悉,在工信部出台此次《规定》之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就曾制定《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建议各厂家主动标明油耗水平,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厂家并没有执行。去年下半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再次修订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报请为国家标准。此次工信部的意见稿,明确了此项政策将在2010年1月1日强制执行。
将进行统一能耗检测
目前,我国汽车厂家公布的油耗水平,基本上是对自己十分有利的理论油耗或者等值油耗,并且标准的多样化,普通消费者难以判别其真正的节能性。
《规定》正式出台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得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以获得燃料消耗量数据。
据了解,《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中,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上市销售前需报备
在《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信部备案。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分析人士指出,《规定》虽然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一些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半年时间足以细化各方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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