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日宣布,《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正式印发。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出售。
《细则》指出,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换车辆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但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数量将受到限制: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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