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下乡”是贯彻落实中央惠农强农政策,促进农村消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一项重大举措。记者近日从吉林省财政厅获悉,为了便于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补贴政策,方便购车,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等8部门于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统一实施国家和省“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通知》。统一实施“汽车下乡”补贴政策后,吉林省农民购车将得到更多实惠。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划中确定,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着眼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吉林省的影响,立足促内需、保增长,让农民尽早得到实惠,省政府决定在国家“汽车下乡”具体政策出台前,吉林省先行一步,于今年2月份制定了对农民购买一汽集团有关产品的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吉林省农牧渔民、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农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产品为一汽集团在省内生产的5吨以下卡车、微型客车、微型卡车等146个型号产品。补贴标准,农民为销售价格的1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销售价格的10%。单车最高补贴额为3万元。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购车数量为1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补贴的购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台。补贴方式,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车用户签订协议,购车用户到一汽集团指定供应商按补贴后优惠价购车。购车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至11月末。省政府在制定上述补贴政策时,要求有关部门在国家“汽车下乡”补贴具体政策出台后,研究统一衔接。
今年4月份,国家出台了“汽车下乡”补贴政策,对农民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补贴方式为由购车农户到乡镇财政所申报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政策出台后,为保持吉林省购车补贴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本着既要贯彻执行好国家购车补贴政策,又要保持省里购车补贴政策的连续性;既要让购车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又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省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统一实施国家和省农民购车补贴政策。考虑到吉林省制定的对一汽集团购车补贴标准比国家高,补贴范围比国家宽,国家“汽车下乡”政策没有补贴指标限制,执行截止时间比省稍长,确定统一实施国家和省农民购车补贴政策后,补贴标准从高,即对农民购买一汽集团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9个型号产品的补贴按照15%的高标准执行;补贴范围从宽,对农民购买一汽集团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137个型号产品,继续按15%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条件从优,对农民购买一汽集团有关产品取消补贴指标限额,适当延长补贴时间,无论是换购还是新购都给予补贴。通过统一实施农民购车补贴政策,既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下乡”政策,又保持省实施“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使吉林省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统一实施购车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为:①对农民购买既列入国家“汽车下乡”产品补贴目录,又列入省“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目录的9个型号轻型货车、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5%标准给予补贴,单车最高补贴额3万元。②对农民购买列入省“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目录,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137个型号5吨以下卡车、微型客车、微型卡车,按销售价格15%标准给予补贴,单车最高补贴额3万元。③对农民购买列入国家产品补贴目录的,省外生产的轻型货车、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单车价格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④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列入省“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目录的146个型号产品,按销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单车最高补贴额3万元。⑤对农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列入省“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目录的146个型号产品,取消购车补贴指标限额。每户农民均可享受购买1台汽车的补贴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补贴的购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台。⑥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列入国家“汽车下乡”补贴目录的轻型货车,除购车时按规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外,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分别给予每辆2000元和3000元的补贴。⑦适当延长农民购车补贴时间,对省“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购车补贴实施时间,统一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
为方便农民购车,吉林省将简化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对农民购买列入“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目录的146个型号,5吨以下卡车、微型客车、微型卡车,仍按吉林省《一汽集团有关产品补贴实施方案》规定办理,即由购车农户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车协议后,到一汽集团指定经销商按补贴后优惠价购车。
对农民购买省外生产的轻型货车、微型客车、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货车,由购车农户按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资金申报程序办理,即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农民本人居民身份证,农民储蓄存折,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直接到乡镇财政所申报兑付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农民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储蓄存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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