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货车被交警队暂扣,并停放在指定停车场。117天后取车时,却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告知要缴纳7020元停车费。根据规定,事故车被扣车主不用付停车费。那么,这部分钱该不该由韩先生出呢?
停车117天 每天按60元收费
韩先生是蓝田县人,2016年3月18日,他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武功县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天,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其车暂扣,并停放到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停车场。随后,交通事故进入调查审理阶段。
2016年7月12日,法院解除因财产保全对该货车的扣押。随后,韩先生去停车场取车,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要缴纳7020元停车费,“停一天车要收60元,117天要收7020元停车费,不交钱就不让取车。”2016年7月13日,韩先生不解地说,“《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为啥要问我收钱呢?
交通事故当事人
13日下午,记者陪同韩先生再次来到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停车场工作人员称,他们是按照一天60元的标准计费的,停放117天共7020元。对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工作人员称,可以给韩先生免除从2016年3月18日到4月5日共17天的费用,要交6000元就可以了。该工作人员说:“这17天是交警扣车调查事故,费用由交警队出。但4月5日开始,车辆被法院保全,费用由车主自己承担。”
费用到底该谁承担?
停车场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合乎相关规定?随后,华商报记者来到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解释,该停车场的收费是不合理的,交警队也曾多次向其说过不能收费。但严格来说该停车场不是交警队的执法停车场,只是交警队指定的事故车辆停放地,所以该停车场不在交警队的管辖之下,与交警队之间属于业务合作关系。对于该停车场收费的事情,交警队也没有办法强行制止。
交警队扣车期间,停车场是不该收费的,费用应由交警队承担。法院保全行为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交警队的执法停车场理应由政府出资建设,交警队进行管理。但交警队没有执法停车场,只能和商业停车场合作停放事故车辆。所以该停车场收费虽然不合理,但也没有错,不过收费标准可商量。
2016年7月13日晚7时许,韩先生与停车场工作人员协商后,最终在缴纳了3500元停车费后取回了自己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