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来自交通部门的消息,浙江省将从2006年12月15日起,对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吨位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吨位核定标准调整为:对载货类汽车,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等为依据,按底盘装载吨位核定;对其他各类汽车及上述公告未列入的载货类汽车,仍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为依据核定;对同一车型的质量参数多次公告公布的,按照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拥有两块牌照的半挂车,按车头、车尾分别计征,即车头(牵引车)按自重吨位折半计征,车尾按半挂车核载吨位的七折计征。吨位调整后差额部分不退不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车辆,其欠费部分仍按原核定的吨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