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牵引半挂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半挂牵引车不再按原来统一的0.5吨征收养路费,将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吨位征收养路费,征费标准为220元/月吨;有挂车牌照的半挂车仍按交通部原来规定的核定吨位征收养路费,征费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月吨下调为154元/月吨。其他类型车辆(包括前后牌号相同的半挂车)的征收标准和核定吨位不变。符合条件的车辆在缴纳11月份养路费前,车主需要先持车辆行驶证到所在地养路费征收部门办理核查手续,以便及时享受到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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