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开始,陕西省全省高速公路、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
陕西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暂按0.08元/吨·公里执行;西铜、西蓝高速公路费率标准暂按2元/吨·车次执行,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比例80%;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费率标准暂按2.5元/吨·车次执行。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收费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收取通行费。
正常装载重量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费。
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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