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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部门联合出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厅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确定了山东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规定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砂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以上的源头单位,由设区市、县(市)交通部门向其派驻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源头单位和承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载物长、宽、高等要求装载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者经营的沙、石、矿粉等货物;不得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不得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