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精神,我省贯彻实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一)车型分类与收费价格折算系数: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行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九)对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临时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期限为3年,从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4月9日止。2009年4月10日以后20—30座客车,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三类车型标准执行。
(十)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十一)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隆纳、内宜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对货车收费仍按川交函公路[2003]713号文执行,对客车收费按新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车型分类及收费站价格标准从2006年4月10日0时0分0秒起执行,在此时间后从高速公路出收费站的所有车辆按新的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标准
(一)六车道高速公路一类车收费基价调整为0.45元/车公里;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类车收费基价调整为0.35元/车公里;开放式一级公路一类车收费基价调整为0.25元/车公里;开放式二级公路一类车收费基价调整为0.18元/车公里;独立桥梁≤1000米一类车收费基价标准为3元/车次;独立隧道≤500米一类车收费基价标准为6元/车次;独立桥梁>1000米、独立隧道>500米按照标准适当加收。
(二)具体收费标准按各收费站公布的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价格为准。
四、实施范围
全省收费公路。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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