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7〕6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常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在常州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减少扬尘污染,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在常州市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工作由常州市城管局会同公安、建设、物价、交通、质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需要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当到定点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改装。
三、经过改装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常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常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承运资格,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五、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在常州市区龙江路以东、沪宁高速公路以南、青洋路以西、新312国道以北区域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常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