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北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县级人民政府是建养管主体
在湖北,以往农村公路建养管有的以县(市)政府为主,有的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有的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为主。农村公路建养管责任主体的多重性和不明晰,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建养管正常开展,特别是非列养农村公路,由于没有明确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为责任主体,加上资金缺乏,大部分处于失养、失管状态。近年来,尽管国家和湖北省加大了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但这些资金都是引导性和补助性质的,地方财政没有固定的资金投入,有的甚至没有资金投入,地方自筹资金基本上是通过农民投工、投劳、企业或个人捐款方式筹集。
《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路渡口、客运站场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和建设
《条例》确立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原则和编制权限,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条例》还特别规定农村公路渡口及农村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这些规定符合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渡口和客运站场是农村公路的延伸等原则要求,有利于避免农村公路的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公路建设路、运、站一体化的目标。
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
针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条例》既考虑了农村公路建设的特殊性,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又兼顾农村公路发展的可行性,规定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宜低于四级公路下限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安全质量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实现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
基于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公共产品的特点,确立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开辟固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十分必要。《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了做到有路必养,《条例》规定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筹措安排。
提倡采取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养护乡村道路
近年来,湖北省不少地方在养护的组织形式上进行了成功的探索,有的乡、村采取委托管养或建立管养协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有效解决了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问题。《条例》把这些做法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形成长效养护机制。《条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