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发出《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从事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交通部2001年出台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至少有一个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的运输经营经历。《通知》对上述股东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上述股东在过去3年中应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经营记录,并且该股东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相关符合证明。
《通知》对同一个股东投资新公司的数量和投资的保持状况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同一个股东投资新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并且在新设立公司的股份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新公司取得经营资质后3年内持有股比均不得低于25%,该股东还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参与新公司的筹建,并对新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通知》还规定,船舶运输经营人要严格执行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先审批,后建造”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委托经营方式对解决原有个体船舶的出路、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水运业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某些弊端,如部分船舶存在“托而不管”的现象,委托经营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得不到很好落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禁止新投入营运以及原有委托经营合同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委托经营,原委托经营合同未到期的也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新公司或光租等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通知》要求各级航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查和监管,指导并督促有关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营方式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