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凡是违反这“五个不准”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并责令主管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