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国税局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给予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