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用车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公司的主要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美国的企业框架、权责相对灵活。
据统计,2005年中国出口11600辆商用车,主要出口市场为中东、东欧、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还很小。
汽车缺陷和召回制度
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初时在 1966年通过,现在被编入美国法典第49号第301章。该法给予美国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机动车安全标准和要求制造商召回与安全有关的缺陷汽车的权力。自从那时起,超过2亿9千9百万辆小轿车、卡车、客车、休闲车、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以及4千3百万条轮胎和8千4百万台机动车设备,包括小孩座椅被召回以纠正安全缺陷。
当机动车或机动车部件(包括轮胎)没有符合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要求或者出现与安全有关的缺陷的时候,召回是必要的。许多这样的召回是由制造商自觉发起的,是受到美国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调查的影响或是被美国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通过法院命令执行的。如果发现了安全缺陷,生产商必须通知美国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以及机动车和设备的所有者、经销商和分销商。生产商必须对汽车所有人就问题进行免费补救。美国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监测生产商的纠正行为以保证生产商完全遵守相关法规。
美国汽车缺陷调查办公室调查过程包括:
筛选——初步审查消费者投诉和其它与缺陷有关的信息以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请求分析——分析请求中涉及的安全问题
调查——调查被指控的安全缺陷
召回管理——调查是否进行了完全的安全召回
如果制造商在接到召回要求书后拒绝执行,执行机构可以作出初步决定认为安全缺陷存在。在作出初步决定之后要召开会议,制造商和公众可以提出信息和证据。在会议上,制造商除了提供新的信息外,还可以反驳政府出示的证据。
中国的汽车召回体系于2004年初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覆盖所有乘用车。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履行召回义务;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进行。政府正在研究召回商用车的可行性。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因设计、制造商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美国汽车经销商制度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经销商必须销售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制造商必须帮助经销商发现零售点。在商业开始前或商业开始后6个月内,在经销商和制造商间必须由至少500美元的交易。经销商和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和条件必须是书面形式,经销商必须在其获得生意或署合同前至少10天得到合同。这也被称作统一特许经营提供公告。
除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一些州由商业机会法来管理特许经营,包括分销和经销。和统一特许经营提供公告类似,这些法律的焦点是向未来的被特许经营公布信息。这些州的法律也可能包括对商业机会投资者的权利和补贴。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特许经营法规没有要求商业机会的卖方提供售前信息公布,这些州就会很可能做出相应的要求。目前美国有商业机会的州有20多个。
正如其它领域里的特许经营一样,汽车经销商将会获得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保证,使用产品商标、财务和库存系统、营销计划和批量购买和广告的能力。另外,经销商可以从制造商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培训和支持,地点选择标准、协助,质量控制信息等。也可以要求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和客户反馈。
管理制造商和经销商关系的法律
除了管辖特许经营关系的联邦和州法律,许多州还通过了管理制造商和经销商间合同的法律。威斯康星州、北卡罗来州、密歇根州和宾西法尼亚州已颁布法律来极大地限制制造商和经销商间合同的自由度。
为了在公平经销商法律的框架下构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经销商关系,经销商必须能表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特许权的给予方和经销商之间必须有一个合同或者协议,特许权的给予方给予经销商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或分销权,或是使用商标、服务标识、公司标志、广告或者其它商业标志的权力。
第二,在特许权给予方和经销商之间就销售或分销货物或服务必须存在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指在特许权给予方和经销商之间要存在持续的商业联系。通常来说,被保护的商业关系已经包括了制造商和其分销商,公司和其独立拥有的商铺,以及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的公司和其雇员。
公平经销商法律的基调是“正当理由”的要求。特许权的给予方,直接或是通过其主管、代理或雇员不可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取消、不续约或是实质性改变经销商协议的竞争环境。建立“正当理由”的责任在特许权的给予方。也许最有争议的方面是公平经销法要求特许权的给予者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拒绝延续经销协议,则应该延续经销协议。在很多情况下,这会使特许权的给予方在合同的期望上受挫。
除了“正当理由”的要求外,公平经销法律要求任何希望终止或对经销协议的条款进行有损害性改变的特许权给予方必须给经销商提供适当的通知,并且提供经销商一个机会来“纠正”构成特许权给予方认为有“正当理由”采取所意愿的行动的缺陷。
在中国,有30000多个经销商和2000多个特许经营店,他们必须要获得主机厂或是总经销商的授权。
美国对商用车的安全标准
联邦政府的数个机构负责商用车的安全标准法规,如交通部、美国职业安全与保健管理总署和州法律都有相关规定。
交通部负责安全法规、安全召回信息、其它安全有关的标识和记录保存要求、安全法规的遵守。
交通部的法规有:
49CFR §§571 至599包含了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和法规。这些法规是针对机动车或机动车设备的最低安全要求,目的是确保(1)公众免受由于设计、建造或是机动车运行状况导致的不合理撞车事故的风险;(2)在出现撞车的情况下,公众免受不合理的死伤。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美国法典第49号第301章:机动车安全的规定下有立法权来颁布美国联邦机动车标准和机动车制造商和机动设备制造商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09有关安全带总成的规定于1967年3月1日生效。一些其它的安全标准于1968年生效。规定非常详细,覆盖了很大范围的安全问题。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被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避免碰撞(控制和显示、变速器档位顺序、起动机联锁装置和制动效果、制动油管等)汽车耐撞性(汽车座的弹性头垫、玻璃材料、安全带总成等)车撞后(燃油系统的完整、车内材料的可然性等)缺陷和违反法律报告:美国交通部法规也具体要求汽车制造商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报告安全缺陷、提供缺陷通知的季报、提供与经销商和购买者关于汽车缺陷的来往通讯、保存车主的名单。
汽车侧翻方面,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要求多功能车辆的制造商在遮阳板商永久贴上“侧翻警告标识”提醒驾驶员进行某种特殊的操作需要特殊的驾驶方式。其目的是要提醒消费者多功能车比其它车有较高侧翻的可能,并建议消费者可以采取降低侧翻可能和降低由于侧翻而引起伤害的方法和步骤。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法规也建立了相关程序要求进口汽车符合联邦政府在安全、保险杠和防盗方面的标准。
汽车安全遵守
制造商有责任完全遵守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和有些国家,如日本,不同的是,这是一个自我证明的程序。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不会在汽车销售前后颁发批准标签、贴标或是标标识。为了证明自己的汽车符合标准,制造商要采取自认为合适的一切措施。这通常意味着要进行符合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实验室测试或是其它研究或分析来保证产品完全符合安全标准。
汽车测试:对于任何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遵守项目,车辆安全符合性办公室实验室测试程序必须持续更新。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具体规定了最低的安全要求和为显示产品达标的客观测试。车辆安全符合性办公室实验室测试程序规定了实验室测试的类型、设备标定、实验步骤、检查清单和报告要求。车辆安全符合性办公室也进行样本测试以确保制造商遵守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其它安全法规:
某些职业和健康法规规定了商用和农用机动车的设计。每个州可以有自己的法律管理商用车的安全要求。例如,佛罗里达州已经颁布法律规定了所有市政交通当局拥有和使用的公共汽车的安全标准。
中国目前也出台了一些汽车安全方面的法规如: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 20071-2006)、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GB 20072-200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等。
中美环境法规
美国汽车产业要遵守美国的环境法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美国综合环境责任赔偿和义务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危险品运送法、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防治油污法、濒危物种法等。
替代能源能源方面,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呼吁建立新能源项目以提高科技水平并降低成本。法案要求到2012年前,至少75亿加仑的可再生能源要补充进国家能源供给。能源部的目标是用生物燃料替代30%的交通燃料。规定使用清洁柴油(硫化物要减少97%)的新联邦法规于2006年生效。
中国的排放标准目前有: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5)、轻型汽车污染源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3-2005)、所有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必须安装车载自动诊断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