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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为了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在用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问题,经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集中治理整顿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载货类汽车产品,恢复“大吨小标”等载货汽车的原设计质量参数。现公告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
  
  恢复质量参数的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的范围为:属于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中的N类车辆中的载货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二、整顿的要求
  
  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恢复原设计质量参数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货汽车必须符合《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见附件)。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车辆(汽车列车)车货总重同时还应符合: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三)标定质量参数(载质量或整备质量)与实际质量参数相差不足500公斤的,不列为整顿对象,也不再恢复质量参数。
  
  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治理整顿“大吨小标”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
  
  (一)在用车更正质量参数工作
  生产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载货汽车及调整更正参数,截止时限为2004年9月10日,届时因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所造成的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更正参数后符合上述整顿要求的车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为《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并以公告的形式分批予以公布。
  
  “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也可根据本公告的精神,要求生产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其车型及调整的质量参数,生产企业不得推诿。
  
  从2004年9月10日之后,凡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而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要求恢复吨位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将责令企业更正产品质量参数,并将企业所涉及车型从《公告》中撤销,同时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于企业不按上述要求更正产品质量参数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比照同类车型提出更正的质量参数。
  
  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更正表》是公安车辆管理所更改在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依据,直到整顿工作结束。
  
  (二)库存及在产车恢复质量参数工作

  由于《实施方案》提出了按轴荷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生产的车辆也要满足《实施方案》提出的轴荷要求,因此,在2004年9月10日以前,车辆生产企业也应按照在用车整顿的要求上报其“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有关车型及更改的有关质量参数,符合整顿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列入《更正表》。生产企业应按《更正表》更正的质量参数更改产品合格证。
  
  《更正表》作为公安车辆管理所在新车注册登记时调整更正《公告》质量参数的依据,配合《公告》使用,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有效。届时,《公告》内的产品必须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载货汽车产品不得销售,由生产企业收回自行处理。

  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一、关于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和栏板式农用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最大装载质量含驾驶室准乘人员质量
  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二、关于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
  利用《公告》底盘库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仓栅式汽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三、关于罐式汽车
  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同时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对运载介质的密度小于700千克/立方米的罐式汽车,可按实际运载介质密度计算罐体总容量,并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

  四、关于外廓尺寸超限车辆
  汽车外廓尺寸超限的车辆只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不以运输为目的的特殊作业车、运输超大型集装箱的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其他车辆产品的外廓尺寸(含半挂车与牵引车构成列车状态时的总长)一律不允许超长、超宽、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