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31号公告》)的要求,汽车企业在申报在用车“大吨小标”恢复质量参数时应提交相应的试验报告。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汽车整车及底盘生产企业
1.原《目录》内车型及《公告》已撤销的车型,应按照《31号公告》的要求,由生产企业参照《公告》中该企业有关车型的装载质量进行调整后申报。
2.《公告》中车型:
(1)应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的超限标准,降低有关产品的总质量。
(2)符合《31号公告》提出的《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及《实施方案》的车型,在恢复“大吨小标”载货汽车及底盘的原设计装载质量时:
①载质量或整备质量与实际质量参数相差小于500kg的,不列为整顿对象,也不再恢复该产品的质量参数。
②企业申报的参数,超过原总质量10%的,应提供以下试验报告:
a.由检测机构确认的有关可靠性试验报告;
b.按照GB12676-1999规定提供:满载行车制动系0型试验,行车制动的传能装置失效后的剩余制动性能试验,行车制动系Ⅰ型试验制动性能及驻车制动系性能试验报告,以及按GB7258-1997中5.8、5.9规定提供转向系统试验报告;
c.试验报告的提供方式:可由企业依据产品开发的系列,提供代表车型调整质量参数的试验报告。报告中应注明系列车型所涵盖的车型型号。有关制动和转向性能试验报告可合并为一个报告。
二、对于改装车生产企业
改装车产品调整后总质量应在其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范围内。
三、对于半挂车产品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产品真实的整备质量,依据GB6420的规定确定装载质量,并且要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当总质量调整提高10%以上时,应由检测机构按照GB7258-1997中表2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的进行试验。试验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车型,根据制动器的型式和总质量进行。
四、相关试验报告的提交
汽车企业在网上申报在用车“大吨小标”恢复质量参数的同时,应提交上述试验报告,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4层408室,邮政编码:100055,联系人:姚勇。
已发布的《载货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第一、二批)中的《公告》车型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补作试验,并提交相关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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