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89-200X
代替GB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送审稿)
××××-××-××发布 200×-××-××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T不得大于0.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毫米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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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长(1)
|
车宽
|
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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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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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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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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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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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货车(4)(5)、及半挂牵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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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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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2000
|
2500
|
2轴
|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
6000
|
2500(8)
|
4000(9)
|
最大设计总质量 >3500kg,且≤8000kg
|
7000(6)
|
最大设计总质量 >8000kg,且≤12000kg
|
8000(6)
|
最大设计总质量 >12000kg
|
9000(7)
|
3轴
|
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g
|
11000
|
最大设计总质量 >20000kg
|
12000
|
4轴
|
12000
|
乘用车及客车
|
乘用车及2轴客车
|
12000
|
3轴客车
|
13700
|
单铰接客车
|
18000
|
挂车
|
半挂车(10)
|
1轴
|
8600
|
2500(8)
|
4000
|
2轴
|
10000(11)
|
3轴
|
13000(12)
|
中置轴(旅居)挂车
|
8000
|
其他挂车
|
最大设计总质量≤10000kg
|
7000
|
最大设计总质量 >10000kg
|
8000
|
汽车列车
|
铰接列车
|
165000(13)
|
2500(8)(14)
|
4000(15)
|
货车列车
|
|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3):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4):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5):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6):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5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与驾驶室分离的厢式货车、厢式半挂车及厢式汽车列车,当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时,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10):车长及车宽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和集装箱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除外;
(15):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装备空集装箱时,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4.2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轴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
|
最大允许轴荷
|
挂车及2轴货车
|
每侧单轮胎
|
6000
|
每侧双轮胎
|
10000(1)
|
客车、半挂牵引车及3轴以上(含3轴)货车
|
每侧单轮胎
|
7000
|
每侧双轮胎
|
非驱动轴
|
10000
|
驱动轴
|
11500
|
(1):装备空气悬架时轴荷最大限值为11500
kg
|
4.2.2 并装轴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轴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
|
最大允许轴荷
|
汽车
|
并装双轴
|
并装双轴的轴距 <1000mm
|
11500
|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
|
16000
|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
|
18000(1)
|
挂车
|
并装双轴
|
并装双轴的轴距 <1000mm
|
11000
|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
|
16000
|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
|
18000
|
并装双轴的轴距≥1800mm
|
20000
|
并装三轴
|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
|
21000
|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且≤1400mm
|
24000
|
(1):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轴荷最大限值为19000kg
|
4.2.3 其它类型的车轴
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 kg。
4.3 车辆总质量限值
4.3.1 最大允许总质量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2 最大设计总质量
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
|
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
|
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小限值
|
汽车
|
三轮汽车
|
2000
|
----
|
乘用车
|
4500
|
客车
|
2轴客车
|
18000
|
3轴客车
|
25000(1)
|
单铰接客车
|
28000
|
半挂牵引车
|
2轴半挂牵引车
|
18000
|
3轴半挂牵引车
|
25000(1)
|
货车
|
2轴货车
|
16000(2)(3)
|
----
|
3轴货车
|
25000(1)
|
16000
|
具有2转向轴的4轴汽车
|
31000(4)
|
24000
|
挂车
|
半挂车
|
1轴半挂车
|
18000
|
10000
|
2轴半挂车
|
35000
|
19000(5)
|
3轴半挂车
|
40000
|
280005)
|
其他挂车
|
2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单轮胎
|
12000
|
8000
|
2轴挂车,一轴每侧为单轮胎、另一轴每侧为双轮胎
|
16000
|
11000
|
2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双轮胎
|
20000
|
14000
|
汽车列车
|
2轴汽车和1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
|
27000
|
----
|
2轴汽车和2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
|
35000(6)
|
具有5轴的汽车列车
|
43000
|
具有6轴的汽车列车
|
49000
|
(1):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26000kg;
(2):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17000kg;
(3):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4500kg;
(4):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2000kg;
(5):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
(6):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 1800mm的铰接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7000kg。
4.4 其他要求
4.4.1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4.2 4轴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单位:m)的5倍。
4.4.3 挂车及2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3轴及3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测量方法
A.1 车辆通道圆
A.1.1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
A.1.2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
A.1.3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外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
A.1.4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内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
A.1.5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
A.2 车辆外摆值
A.2.1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
A.2.2 沿车辆最外侧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与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的投影线。
A.2.3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
A.2.4 上述过程中车辆外侧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摆轨迹,该轨迹与车辆静止时车辆最外侧部位形成的投影线的最大距离即为车辆外摆值T。
A.2.5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

图A.1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示意图(汽车)

图A.2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示意图(汽车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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