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重汽改革重组发展研讨会在山东济南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研讨会上提出,今后企业债务重组应以债权人为主体、以债权商业银行为主体来推动。
吴晓灵说,困扰银行的改革问题也同样困扰着国有企业,因为国企的困难和亏损对应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中国重汽的重组,从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和国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获得新生两个方面看,是成功的。首先,说明党中央、国务院下大决心、花大成本重组重汽的决策是正确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救活,而是那些有产品、有市场,只是因为经营机制不好、财务负担太重导致经营不善的企业才具备重组的条件。一个企业能不能有主业、能不能有核心产品,是企业生存的关键所在。第二,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和好的带头人,是决策能不能贯彻实施的关键因素。重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通过一系列重组措施妥善地分流了富余人员,转换了经营机制,加强了经营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创新产品,开拓了市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三,重汽的成功是一次债务重组的成功。因为一个企业不能从沉重的历史包袱中解脱出来,社会资源就不能得到有效的重新配置。用市场化的方式在转轨过程中更好地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既是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课题。
关于如何进一步深化企业债务重组的运作,吴晓灵指出,破产、重组是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重新配置的两种手段。过去很多人对破产有一种误解,认为破产就是什么都没有了,其实不是。一个国家有没有一部完整的、好的破产法是衡量其是否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志。破产法要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因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如果信用得不到保护,就没有人再提供信用,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可言了。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在保护债务人,可以使经营失败的债务人的历史错误得以终结,可以使厂房、机器、土地、技术等有效资源得以重新利用。债务人可以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做起。
吴晓灵强调,债务重组也是把资源有效重新组合的一种方式。成功重组就是债权、债务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未来最大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是给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重生的一个方式。因为,如果一个企业走向破产,毕竟破产后变卖资产的价格和一个企业得以继续维持生产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但前提条件是这个企业还有一个好的市场潜力。重组有“延缓债务期限”、“减利息”、“免利息”、“本金打折”等方式,也可以是债转股。重汽重组是在国务院明确企业重组清偿率或打折率的条件下,让银行和企业直接去谈债务减免是成功的做法。这是转轨时期必要的行政推动,但今后应转向以市场化重组为主。债务重组应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债权人为主体。通过总结重汽重组的经验做法,要对已经实施的政策加以梳理,把特殊性的政策剔除掉,把普遍性的政策固定下来,以减少今后处理大型企业重组时的体制摩擦。总之,今后债务重组应以债权人为主体,以债权商业银行为主体来推动。
就如何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吴晓灵说,首先,要认识到我国不缺资金,缺的是用钱的好项目、好机制。现在我国有10万多亿元的储蓄,储蓄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如果加快资本市场发展,老百姓完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享受经济增长的好处,得到更好的回报。因此,必须完善丰富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我国现在最缺的是股本融资渠道,通过建立起多层次的股本融资渠道和市场,是解决我国高额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效方式。其次,给投资人以回报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克服过去认识上的误区,把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作为解决企业发展困难的一种手段。它不是解决企业发展困难,而是一个好企业、一个好项目要寻求更多的伙伴,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回报。重汽在国家帮助下获得重组成功,拥有广阔市场的产品,重汽上市应该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以自己的高效益回报投资人。第三,中国资本市场正面临阵痛,但阵痛之后会迎来一个健康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作出了框架性的描绘;国务院今年年初通过的“国九条”,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给投资人回报、解决券商合法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措施;最近,为了严肃市场法规,规范资本市场发展,证监会对券商实行了分类监管的政策,政府有关部门调整了被处置机构个人债权的偿付政策;同时,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拓宽资金渠道,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这必将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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